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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随迁子女接受教育细则第三、四章

2016-08-15 142来源: 未知 lsm123

第三章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报考职业院校
天津积分落户咨询中心从政府机关了解到天津市居住证只有人随迁子女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其中分为六章,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本细则的第一章一起来看看特别规定的具体内容。
第八条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等职业院校)。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中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由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招生办公室审核。
第九条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可以报名参加本市春季高考专科层次招生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高等学校春季高考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投靠落户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
第十条  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随迁子女按照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报名参加本市普通高中招生考试。
随迁子女投靠落户手续应在本市中考报名前办理完毕。其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中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投靠落户随迁子女由原户籍地普通高中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按照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到投靠落户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随迁子女按照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报名参加本市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随迁子女投靠落户手续应在本市普通高考报名前办理完毕。其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高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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