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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随迁子女接受教育细则第五、六章

2016-08-15 136来源: 未知 lsm123

天津积分落户咨询中心从政府机关了解到天津市居住证只有人随迁子女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其中分为六章,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本细则的第一章一起来看看特别规定的具体内容。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三条  随迁子女教育工作实行属地安置、属地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区县人口变化情况,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加强教育资源建设。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学籍管理,将随迁子女学籍管理纳入本市学籍管理系统,实行全市统一管理的学籍档案制度,并加强核实检查。
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应制定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规定,审核随迁子女升学考试资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并协助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公安部门应协助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做好中考、高考报名考生的身份审查工作。
国土房管部门应协助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合法居所相关证明的审核工作。
监察部门应依法依规对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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