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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本市接受教育实施

2016-08-12 lsm123 来源:未知

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
天津积分落户咨询中心从政府机关了解到天津市居住证只有人随迁子女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其中分为六章,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本细则的第一章一起来看看特别规定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要求,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随迁子女是指在本市申领取得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境内来津人员的随迁子女(以下称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以及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按照本市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随迁子女(以下称投靠落户随迁子女)。
第三条  具备正常接受学校教育能力,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在本市接受教育的适龄随迁子女,可以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在本市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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