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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落户细则》第二章居住登记

2016-07-28 lsm123 来源:未知

  第六条境内来津人员拟在津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或居住证申领点申报居住登记。
  申报居住登记时,自然人申请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合法居所证明,无居民身份证人员还应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和近期证件照片;法人申请人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申请人员名册。申请人员名册应当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居住地址等项目,并加盖单位印章。
  合法居所证明包括:
  (一)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有住房或者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二)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及《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原件;
  (三)居住在本市居民自有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复印件,以及房屋所有人同意居住的证明;
  (四)居住在单位(学校)内部的,提供单位(学校)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副本)复印件及单位(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五)其他合法居所证明。受理单位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录入申请人基本信息,并打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交由申请人保管。
  第七条境内来津人员在津申报居住登记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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