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核实签发
第十四条 受理部门应在受理当日将申请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交申请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进行核查。社区民警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居住情况的核查工作。核查属实的,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签字确认,并在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中审核通过居住证受理信息;核查有误的,在居住登记表填写核查意见后签字,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签发原因,退回原受理部门。
第五章 制作发放
第十五条 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应当自收到制证信息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并将居住证发至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居住证发至申请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
对于制证信息有误,被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区县公安机关退回受理部门的,申请人应配合受理部门做好信息更正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社区民警核查确认后,可以自收到受理部门开具的《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领取居住证。
社区民警发放居住证后,应当收回《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