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问答:
1、住房公积金积分受理条件是什么?
答:具有本市积分落户申请资格,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加分。
2、申请住房公积金积分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有哪些要求?
答:申请人在上半年申请的,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应缴至上一年12月份及以后;下半年申请的,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应交至当年6月份及以后。
3、计算住房公积金积分截至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算住房公积金积分,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上半年申请的,职工随单位汇缴上一年12月份及以前住房公积金的月份之和作为该职工的累计汇缴月数;下半年申请的,职工随单位汇缴当年6月份及以前住房公积金的月份之和作为该职工的累计汇缴月数。
4、住房公积金积分分值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的每年积2分。
5、住房公积金积分具体是如何计算的?
答:根据申请人住房公积金随单位正常汇缴缴存月数,每缴存满12个月积2分;对于累计剩余月份积分,按月核定积分后进行累加。每月积分0.167分,总积分保留两位小数。
6、申报住房公积金积分应提交哪些资料?
答:申请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包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办理网点柜台打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自助机具打印的《住房公积金查询单》或通过网站、微信打印的个人账)。
7、对于移交前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计算积分?
答:申请人向原开发区社保中心(原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代办机构)申请查询打印缴存证明(缴存证明需加盖开发区社保中心印章),申请人将缴存证明提交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审核无误的核定积分。
8、在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成立以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计算积分?
答:申请人向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建设银行(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成立前住房公积金由建设银行代办)申请查询打印缴存证明(缴存证明需加盖建设银行印章),申请人将缴存证明提交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审核无误的核定积分。
二、所需材料:
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
1、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或缴存证明;
2、原在开发区社保中心缴存后移交至市内继续缴存的职工需计算2015年以前年度积分的,还需提供开发区社保中心出具的缴存明细并盖章;
3、缴存年度早于2004年的职工(不包括原在开发区社保中心缴存的职工)需计算2004年以前年度积分的,还需提供原开户建设银行出具的缴存明细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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