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日前,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发出关于规范房屋转让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降低房屋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新标准将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内容,房屋转让手续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各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时收取,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通知要求,降低房屋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2元,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每平方米4元,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各承担50%。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非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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