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关于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
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8种情况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
①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②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③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④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⑤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⑥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⑦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⑧其他无户口人员等。
根据公告显示,已经于2016年8月27日实施。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朋友可以去办理户口登记了。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驻京办户口、博士后户口、学生集体户口等除外,下同),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向父或者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如鉴定证明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应优先采信在市司法局备案、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申请随母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如所持《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内容存在疑义且无法核实,应按本市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且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符合本市户籍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无户口人员居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登记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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